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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典

时间: 玉玲2 欧洲历史

  你知道吗?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极大影响了近代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司法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有力武器。一起来看看小编给大家精心准备的资料,欢迎阅读!

  罗马法的发展

  罗马法的产生

  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氏族公社时期

  公元前8世纪以前,罗马处于氏族公社时期。传说罗慕路斯于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创建罗马城。

  王政时期

  公元前8至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此时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主要是古老氏族的习惯和社会通行的各种惯例,至王政后期国家最后形成时,它们逐渐演变成为习惯法。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罗马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

  共和国时期

  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罗马法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

  十二铜表法制定

  制定背景

  和其它早期国家一样,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并不存在成文法典,唯一具有法律权威和功用的便是当时人的习惯,即一种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制度原则。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它便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这样,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平民们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政府编纂成文法。

  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还派人到希腊考察法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构成了所谓的《十二表法》,由于这些表法当时都是由青铜铸成的,所以又称《十二铜表法》,这是古代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可惜的是铜表在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时被毁。

  结构与内容

  《十二铜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十二铜表法》的原文早已丢失,但从后来罗马法学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这一法律的内容相当广泛,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相互交错。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债务人若无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把他处死,或卖至第伯河以外的任何地方)。

  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历史地位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第一部可以按律量刑的法,是古罗马固有习惯法的汇编,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意义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对于贵族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因为法律已经编成了明确的条文,量刑定罪,须以条文为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但是平民的胜利还是初步的。平民与贵族的矛盾并没有因此而消除,两者之间的斗争也并没有因此而终止。双方斗争的结果,一方面调整了罗马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另一方面又促进了罗马国家的立法工作。但也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俗。

  基本内容(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

  1.自然人。包括两种: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种类:

  ①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②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2)法人设立的条件:

  ①物质基础;

  ②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③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家庭法

  (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3)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它包括:

  ①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

  ②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2)物的分类: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2.继承

  (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原则:早期:“概括继承”;后来:“限定继承”。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

  (1)债的发生原因包括:

  ①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

  ②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③准契约和准私犯。

  (2)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的不同):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

  (3)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诉讼法

  1.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2.私诉: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3.诉讼程序:先后呈现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三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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