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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的历史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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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议会又称威斯敏斯特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英国议会的历史简介,希望能帮到你。

  英国议会的基本介绍

  英国议会由上院 (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

  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无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

  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员,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

  但是,国王的这些权力主要是象征性的,行使这些权力主要还是一种形式。例如,国王批准法律,必须先经由议会通过,国王只是履行一下手续;国王解散议会,但必须根据首相的决议才能采取行动。

  英国议会居于优越于其他机关的“至上”地位,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英国议会立法的职权可以说是无所不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监控财政、监督政府。

  英国议会的历史沿革

  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的特点,指议会立法具有最高性,其立法能力没有任何法律限制。议会主权是英国极其重要的原则,但是,进入20世纪,议会主权不断受到挑战,行政权力不断膨胀,构成英国议会变迁的主线,特别是2006年7月英上院议长首次被选举产生与具有1400年历史的大法官被废弃,更是英国议会“议会主权”到“行政集权”变迁的历史性标志。

  议会主权时代的议会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们的设计逐步把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这就是所谓“议会主权”理论。“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另—方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执行机关,从而使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以贯彻。

  资本主义革命后的英国议会正是朝着英国古典政治理论家们所设想的“议会主权”的方向发展的。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步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终止法律生效和废除法律。只有得到议会同意,国王才能征税。和平时期在王国范围内维持常备军也需得到议会同意。议会实行自由选举。议会中有言论和辩论的自由。《王位继承法》为阻止国王对国会活动的操纵,规定:凡担任任何隶属于国王的有报酬职务或职位者,以及向王权领取抚恤金者,均不能成为平民院议员。国王的赦免对下院弹劾案无效。一切法案只有经议会同意才具有法律效力,国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治理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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