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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军守城吃人肉的野史

时间: 鸿宇2 野史秘闻

  明末清初时期,清军守城屠杀无辜居民,吃人肉充饥肠,这是怎么回事?赶紧和学习啦小编一起来看看清军守城吃人肉的野史吧,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问。

  清军守城吃人肉的野史:

  战争中被围军队因粮尽缺食而吃人肉以填肠充饥的事,在古时候常有发生,至于其具体情况怎样,则少见有详细记载。

  明末清初在广东新会曾发生过一场战争,围城中很多平民百姓被军人杀死吃掉,其有关情况相对来说被记载得比较具体详细,现在阅读到这些记载,仍然令人感到恐怖寒心。

  1654年,原是张献忠部将的李定国,率军到广东与清兵进行多次交战,屡屡取胜。春夏期间,李定国军队的势力扩展至雷州、廉州,又先后攻克罗定、新兴、电白、阳江、阳春、高州等地,并将新会包围起来,长达半年之久。

  直到该年年底,由于清军不断增调援兵前往解围援救,形势对抗清部队不利,李定国才撤围离去。驻守新会的清军在此段长达半年的被围期间,坚守危城,顽强抵抗。

  当城内粮尽缺食时,将官下令屠杀居民,让军人吃人肉以充饥肠,大约有七万多人成为了牺牲品。明末遗民屈大均在《皇明四朝成仁录》卷十二《异姓亲王死事传》中对永历八年(1654年)发生的此事作了记载:

  “定国至高明,擒敌将郭虎、杜豹,遂围新会。久之,城中食尽,略人为脯,死者男女七万余。人谓旦夕必降,按兵以待。”

  屈大均另在《翁山诗外》卷四“四孝烈”诗的序文,以及《广东新语·女语》“四孝烈”章中,还记述了几则当时清军杀人取肉以食的具体事例。《广东新语》云:

  “岁甲午(1654年),新会县被围,城中粮尽,守将屠居人以食。有莫氏者,诸生林应雒之妻,姑将就烹,莫请于兵曰:‘姑老矣,肉不可食,妾幸膏腴,可以供君大嚼也。’兵从之,姑得释,而莫就死。有李氏者,兵欲食其夫,哭拜曰:‘吾夫五十无子,请君食我。’杀之,以首还其夫,使葬焉。

  有梁氏女者,其父诸生学谦,女年十一,请代父死,兵不忍杀。女谓兵曰:‘君以女儿身小,不足以充一饱乎?’将夺兵刀自刭,兵乃杀之。诸生吴师让妻黄氏,亦代夫死,兵哭而杀之。是为新会四孝烈。”

  从这段记载可知,那些被杀以充盘餐之物的人,主要是那些没有战斗能力的老弱者和妇女。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将要被杀的人中有的竟然还是有身份地位的人,他们可以由地位低下之人去替代其身。

  战争中人的生命本来就毫无保障,将官随意斩杀屠戮下属及平民乃是极为平常之事。有身份地位的人尚且要被杀食,一般的平民百姓,那就更如同牲畜一般任由将官随意宰杀了。

  可以想象,那大规模杀人食人的场面,无辜居民被残暴地斩杀肢解烹煮,其情景是多么悲凄惨烈,多么血腥恐怖!

  清军简介:

  清朝统治中国的基本武装力量。最初由满族建立八旗军队,通过战争建立了清王朝,后来又发展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历史上统称为清军。1601年(明万历二十九年),努尔哈赤将其部分为四旗。1615年时扩建为八旗,是为八旗制度初建。1616年,努尔哈赤称汗自立,建后金国。所谓八旗制度,乃军政合一、兵民合一。旗民以兵为业,世代为兵。成为清朝军事之核心。

  1618年(万历四十六年),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誓师讨明。1619年〔万历四十七年〕,于萨尔浒之战以8万八旗击败明军14万,是中国史上著名的以少胜多的战役。1626年,努尔哈赤于宁远一役中遭明军重创,不久逝世。努尔哈赤的继承人皇太极继续征明,却再次于宁远惨败。只得开辟第二战场,屡次南侵,同时进一步推广八旗制度,征服漠南蒙古察哈尔部,收降明朝降将,建立起蒙古八旗与汉人八旗。

  八旗制度是清代特有的一种组织形式和军事制度。旗人包括旗下士兵和户籍被编制在八旗军队中的家庭成员。与全国范围内由各级官府管辖的民人(普通百姓)不同,旗人由各地八旗驻防或都统管辖,并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清代旗人“不分民族,但问在旗”。尽管八旗有满洲、蒙古、汉军之分,但他们都是基于同一套制度之下,因此差异不大。

  旗人的身份绝大多数情况下终身不变,所属旗籍亦基本世代固定。旗人因战功而获得的职位可以世代承袭,例如,每旗下属的众佐领通常都是世袭职位、健锐营的军职也是满族世袭。其所居之地若未经朝廷调换都是固定的。以京师八旗为例,两黄旗住北城,两白旗住东城,两红旗住西城,两蓝旗住崇文门和宣武门以里。在非东北地区的驻防八旗(分布在如杭州、成都等大城市)则设立“满城”供旗人居住,与非旗人所居住之地相隔离,普通人甚至当地总督、巡抚均无权过问。旗人与非旗人之间按规定亦不能通婚,称为旗民不结亲。但事实上一定规模的旗民通婚却从未中断过,至道光之后,旗民通婚实质上被朝廷默许。直到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慈禧太后发布懿旨,才正式废除了旗民不结亲的习俗。

  旗人不得务农或经营工商业,每月钱粮由朝廷供给,号称“旱涝保收”的“铁杆庄稼”。康熙年间定制:前锋、护军、领催,月饷4两,马兵3两,年饷米46斛(23石);步兵领催月饷2两,步兵1两5钱,年饷米22斛(11石),出兵时另有行粮。随着清朝中后期旗下人口的增加,势必不可能每一个人都能吃粮当兵,故未能当上兵的旗人就成为八旗闲散,过著游手好闲的生活。除了吃粮当兵之外,旗人还可以参加科举。旗人有自己的专属学校。宗室、觉罗有八旗觉罗学;内务府出身之人有咸安宫官学、景山官学;正身旗人有八旗官学。旗人根据自己地位的不同,进入相应的学校学习,之后参加科举考试。

  旗人有一套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旗人犯罪由特定机关审理。京师普通旗人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皇亲国戚由宗人府审理、民事案件则由户部现审处审理;地方官员可以审理当地涉及旗人的案件,但无权判决,只能提出审理意见,交由相应的审判机关——理事厅处理,理事厅是类似现在“军地联络办公室”之类的机构,专门负责协调八旗驻军和地方关系,官员也都由旗人担任。另外,旗人与非旗人同样犯罪,同罪却不同刑。《大清律例》规定:旗人犯了徒刑,一年只折合枷号五天。也就是说,非旗人犯了徒刑被判刑一年,同罪的旗人只要关五天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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