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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系氏族社会的发展

时间: 耀聪2 上古

  母系社会又称母系氏族制社会。氏族社会的早、中期为母系氏族,即建立在母系血缘关系上的社会组织,是按母系计算世系血统和继承财产的氏族制度,是氏族社会的第一阶段。

  母系氏族社会的发展:自中石器时代开始,母系氏族社会进入发展时期。中石器时代是旧石器时代向新石器时代的过渡阶段。目前,有关中石器时代的考古资料还比较缺乏。

  新石器时代,人类在打制石器的基础上摸索出磨制石器的新技术,又发明了农业、畜牧业、制陶业和纺织业,皮革加工和缝纫技术也有进步。人类除利用天然洞穴居住之外,又开始营建房舍。在河谷台地水源便利之处,逐渐形成村落。

  生产力的显著发展,使母系氏族社会进入繁盛时期。母系氏族社会的结构和制度日臻成熟。磁山——裴李岗文化距今约8000年,仰韶文化距今约7000年至5000年,大汶口文化早期距今约6300年至5500年,河姆渡文化距今约7O00年至5300年,上述黄河、长江流域的考古学文化大体处于这一历史发展阶段。

  母系氏族社会的繁盛时期,氏族按母系血统计算世系,并形成明确的制度。母权制已深入氏族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

  氏族是血缘组织,通过母系血统维系。在群婚的形态下,子女只能确认生母,而不知生父。《公羊传》说:“圣人皆无父,感天而生”。《史记·殷本纪》说:“三人行路,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是为殷商先祖。《史记·周本纪》说,周始祖后稷名弃,其母出野,“见巨人迹,必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史记·秦本纪》也说:“玄鸟损卵,女脩吞之,生子大业”,即秦之先祖。所谓“无父”,“感天而生”,实际是母系制婚姻形态的反映。

  因为子女从母亲居住,由母亲抚养,并属于母亲所在的氏族,所以子女的血统世系是按照母系计算的。氏族的祖先是女性,由女性世代相传。即由母祖传给母亲,母亲传给女儿,再由女儿传给孙女,依次类推,长久绵延。云南永宁纳西族仍保留了浓厚的母系制传统习俗。当地以女为贵,认为有女不算断根,但是只生儿子则是断根,必须过继女继承人。

  同一氏族的成员都是同姓的,子女也从母姓。《说文·女部》:“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人母感天而生子,故生天子,因生以为姓。”说明从生母而姓。《说文·女部》所列的古姓,如婚、嬴、妫、妘、姺、燃、妞、娸、媀、妄、娥、娃、姒、婤、始、嫪、姜、姬、等,皆从女,可知是母系氏族的姓。

  古代文献关于亲属称谓制度的记载中,也保留了母系氏族制的痕迹。《尔雅·释亲》:“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女子谓晜弟之子为侄,谓出之子为离孙,谓侄之子为归孙”。母系氏族实行族外婚,一个氏族可以同其他许多氏族通婚,或在两个氏族之间通婚。《尔雅》中所说的就属于后者。因姊妹之子必须离开自己的氏族到对方氏族中去婚配,故曰出。出之子,不生于己族,但是以辈份而论为孙,故曰离孙。因兄弟婚配至对方氏族,与对方氏族女子所生之子,又要回到兄弟的氏族来婚配,故曰侄。侄之子又生于己族,所以称归孙。

  据调查,海南岛黎族的“合亩制”地区,虽然早已过渡到父系大家庭时期,但仍然保留从母居的母系氏族社会习俗④。女子出嫁后,她和娘家的关系仍十分密切。女子出嫁不久即回娘家,住居在“寮房”里,和其他不同血缘关系的男性来往,直至怀孕,才回夫家。丈夫死后,她就要回到娘家,和亲生父母或兄弟一起生活。儿女除了年龄太小的以外,一般都不带回娘家。亲兄弟照顾死了丈夫的姊妹的生活,并认为是一种义务。

  在夫家时,妇女不为丈夫缝补衣服,却为她的亲兄弟缝补衣服,丈夫对此毫无怨言。黎族认为女子虽然出嫁,但她们仍然和娘家同一祖宗,即同鬼。妇女不和她的丈夫同一祖宗,即不同鬼。患病做鬼之时,巫师念的是妇女娘家祖先的姓名,而不是丈夫家祖先的姓名。病重临死之前,必须抬回娘家,埋葬时由她的亲兄弟抬棺,并埋在娘家的公共墓地。她的遗物也归娘家的亲兄弟所有。埋葬以后,娘家杀牛招待亲属喝酒。同一“合亩”的人,即有血缘关系的人,要停止生产。丈夫家虽然也杀牛宴请亲属,但隆重的程度远比不上娘家。这是因为妇女与丈夫家不同鬼的缘故。

  妇女在氏族里居于领导地位,是母系氏族社会的重要特征。妇女的地位不仅取决于氏族的母系血统,也取决于她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新石器时代社会经济的显著发展,首先应归功于妇女。妇女是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主要发明者。农业、畜牧业给人类提供了较采集和渔猎远为丰富的衣食之源。制陶业和纺织业则使人类的生活条件大为改善。而男子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停留在渔猎的生产领域,没有突出的作为。此外,妇女在烹煮食物,管理杂务以及抚育子女等方面还承担着繁重的劳动。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导地位,是崇尚女性的社会基础。

  每个氏族都以一位长者为首领。氏族首领是由全体氏族成员推选的,男女皆可担任,但以女性居多。氏族长安排氏族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在氏族成员住居的大房子中,设有炉灶,供给全氏族的伙食。由妇女首领掌握分配给大家。

  古代文献中对我国各民族妇女在生产和生活中占重要地位的记载甚多。如台湾高山族,“番族以女承家务,凡家务悉以女主之,故女作而男随焉。番妇耕稼备尝辛苦,或襁褓负于扶犁,男则仅供馌饷”⑤。再结合獠人的产翁习俗看,妇女在生产上占主要地位更是明显。“南方獠妇,生子便起,其夫卧床褥,饮食皆乳妇,稍不保护,生疾亦如孕妇,妻反无所苦,炊爨樵苏自若”⑥。据张庆长《黎歧纪闻》说:“黎妇多在外耕作,男夫看婴儿养牲畜而已。遇有事,妇人主人之,男不敢预也”。以上材料都反映出母系氏族社会中的女权制。

  母系氏族的女首领对于氏族内外的纠纷负有调解的责任,并具很大的权威性。《琼崖黎歧风俗图》说:“黎人习气剽悍,与其同类一言不合,持弓矢标枪相向,有不可遏抑之势,若得妇人从中一间,则怡然而解。”解放前,黎族合亩制地区还有这种习惯。云南怒江的傈僳族氏族间发生械斗也是由妇女出面调解讲和,按照习惯对妇女不能加以伤害。

  在母系氏族社会,生产资料,如土地,归集体所有。人们共同劳动,平均享用所获的产品。氏族长平时和氏族成员一样地参加劳动,没有什么特权。如果氏族长不称职,可以被罢免,另选贤能。氏族的财产属集体所有,按母系传递,即由母祖传给母亲,母亲传给女儿。但是财产绝不能转移至外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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