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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盟旗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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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盟旗制度是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土尔扈特部蒙古返归中国后,全蒙古部众悉数被纳入盟旗体制。此制自初置至完备,历时一百四十多年。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清代盟旗制度的形成,希望对你有用!

  清代疆域图片

  清代盟旗制度简介

  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天命九年(1624)后金统治者对归附的蒙古部众,按八旗组织原则(见八旗制度),在其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编制旗分,后复以此办法陆续安置归附的蒙古诸部。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土尔扈特部蒙古返归中国后,全蒙古部众悉数被纳入盟旗体制。此制自初置至完备,历时一百四十多年。

  盟为旗的会盟组织,合数旗而成。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原由盟内各旗札萨克在会盟时推举,后改由理藩院就盟内各旗札萨克中签请皇帝派人兼摄。喀尔喀蒙古各盟是在部的基础上建立的,所以部长又是盟长。盟并非一级行政机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三年一次的会盟召集人,履行比丁、练兵、清查钱谷、审理重大刑名案件等职责,但无发兵权,不能直接干涉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向各旗发布命令,只是对盟内各旗札萨克实行监督,有责任随时告发札萨克的不法或叛逆行为。厄鲁特蒙古各盟则不设盟长,其盟务由该管地区或办事大臣直接掌管。

  旗是清廷设在蒙古地区的行政、军事单位,也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旗是经过编织佐领,安置属民,分给牧地,划定旗界,任命札萨克形成的。任命札萨克时,不但要考虑在部内的影响及地位,而且还要考虑对清廷是否忠顺有功。

  清代盟旗制度盟旗划分

  各盟划分

  盟是由蒙古的会盟演变而来的,明代蒙古就有会盟的传统,凡遇重大事情,都要采取若干部落或兀鲁斯会盟协商的办法解决。崇德年间,清廷设旗编佐后,为了协调各旗之间的关系,便设立了盟,它是通过若干个旗定期举行会盟来实现的,一般是三年一次,时间多为当年的六、七月份。会盟的主要任务是:"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台,编审丁册"每届会盟时,由各部、旗札萨克王公率领本旗所的贵族兵丁携带军器、马匹参加,不得迟误,否则受到严厉处罚。会盟时,清廷要派钦差主持特定的仪式。

  各盟设盟长一名,雍正六年开始设立副盟长一名,盟长与副盟长的人员从各旗的任职的札萨克和闲散的王公、贝勒中选拔,由理藩院呈递皇帝报批,任命盟长后要颁发给印信,任期为终身制,但不得世袭,另外,还设有帮办盟务的一到二个人,协同盟长和副盟长管理盟务。

  旗的划分

  旗的划分大致以过去的封建领地鄂托克(otok,地域集团)、爱马克(aimak,血缘集团)等为基础,尽可能予以分割,划一部为多旗,只有少数部得就原部编为一旗。由于统治上的考虑和历史、地理的原因,旗分两类:

  清中央委派大臣、都统、直接节制的总管旗,统称"内藩蒙古",察哈尔、归化城土默特、新巴尔虎、陈巴尔虎以及分散于热河、新疆境内的蒙古诸旗属之,共六十一旗。

  清中央理藩院监督的札萨克(jasak)旗,统称"外藩蒙古"。漠南蒙古(又称内蒙古)六盟二十四部五十一旗、漠北蒙古(又称外蒙古或喀尔喀蒙古)四盟四部八十六旗、漠西蒙古(即西套蒙古)八盟四部六十四旗属之,共十八盟、三十二部、二百零一旗。札萨克旗又有"内札萨克"、"外札萨克"之分,漠南蒙古诸札萨克旗属"内札萨克",漠北、漠西蒙古诸札萨克旗属"外札萨克"。其区分同样出于统治上的考虑,两者的职权、体制也因之略有差异。

  清代盟旗制度领导制度

  外藩蒙古

  札萨克的职责是按照清廷所赋予的权限,负责处理旗内行政、司法、赋税、徭役、军事、贸易以及官吏的任免等事务。札萨克下面还设一些官职,辅佐札萨克处理事务。

  除札萨克外,还有总管旗和喇嘛旗,总管旗是清廷的直辖领地,不设札萨克,不实行会盟,由清廷委派总管进行管理,总管旗设总管、副总管、参领、副参领、佐领、绕骑校、护军校、亲军校等官。总管旗的土地除指定游牧外,还用于驻军、屯田、成年男子要承担劳役、兵役、充当牧丁。

  喇嘛旗是建立在大寺庙领地上的特殊旗,蒙古地区的喇嘛旗有:哲卜尊丹巴呼图克图旗、额尔德尼班第达呼图克图旗、扎牙班第达呼图克图旗。苏青珠呼图克图诺们罕旗、那鲁班禅呼图克图旗、青海察汉诺们罕旗、锡图库伦札萨克旗。 喇嘛旗的政治地位与札萨克旗相同,它们互相之间不能干预对方的旗务。喇嘛旗属下的徒众和平民对本旗的上层喇嘛有劳役和赋税的义务,但免除了对外所负的兵役、徭役和赋税。

  协理台吉,协助札萨克处理旗务,札萨克因故缺席时,协理台吉可以代行其职,协理台吉由札萨克从旗内王公台吉中选拔,经盟长呈报理藩院,由皇帝任命,实行终身制但不得世袭。每旗协理二人或四人不等。

  管理章京:协助协理台吉管理旗务,其职权仅次于协理台吉,它无权代理札萨克,管理章京从旗内闲散台吉中选拔,经盟长斟酌任命,无需经皇上批准,管理章京只设一人。

  梅伦章京(副章京):管理本旗的行政和军事事务,受协理台吉和管理章京的监督,副章京的任命,由札萨克王公决定,不需经过盟长批准,一般不是十个佐领(苏木)的旗,只设章京一人,十个佐领以上的旗设二、三人。

  参领:是旗属下军事单位的军事长官,协同军事梅伦分管本旗军事事务。它由札萨克王公、台吉从闲散台吉中选拔任命,每五佐领或六佐领设一参领(扎兰)。

  佐领(苏木章京):管理本苏木的司法、赋税征收、服役、编制兵员等事务,从闲散台吉中选拔任命。佐以下分户,每十户设"什长"一人。

  内属蒙古

  内属蒙古不设盟,各旗直接隶属于、都统或驻札大臣。各旗长官为总管,综理一旗事务,由地方官员奏请朝廷补放。有些部落,如阿尔泰乌梁海,部分旗的总管由副都统、散秩大臣兼任。旗长为副都统者,称"副都统旗";为散秩大臣者,称"散秩大臣旗";为总管者,称"总管旗"。内属蒙古的佐领及以下官吏与外藩蒙古相同。

  清代盟旗制度意义

  盟旗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族封建主之间为争夺属民和牧场而引起的争端,有利于牧业的民展和社会的安定,同时由盟长监督和控制各旗,也达到削弱蒙古内部各封建主势力的目的,有利于清廷的统治。

  清代前期,盟旗制度下的盟主要是指会盟制度。按清政府规定,每隔三年,每个盟都要在指定地点"简稽军实,巡阅边防,清理刑名,编审丁册"。每盟设盟长1人,办理会盟事务。盟长在本盟内旗扎萨克中选任,报理藩院请旨简放,由理藩院颁给印信。到清代后期,盟才发展为蒙古族地区一级行政机构,盟长有了办事衙署,增设了副盟长,以及帮办盟务等人员。盟长的职权和作用大大提高了。

  盟旗制度下的旗,是清代蒙古族地区的治事机构、军事组织。每旗设扎萨克1人,由理藩院颁给印信,作为旗的首脑旗务。扎萨克的职责,一般包括旗内的行政、军事、司法、课税、差派、属官任用和牧场更换。扎萨克的属官有:协理旗务台吉2-4员,管旗章京、副章京2-3员,也均需要经过清政府批准。旗内150丁编1佐,1丁1户,即150户,设佐领,管理佐内事务。每佐还设骁骑校、领催等员,负责审查本佐内的户籍、钱粮、婚丧、诉讼、田土等事。

  旗作为蒙古族地区的政权机构,主要职能是:统计户口,编选壮丁;分配游牧场地,防止牧区被过度垦种;防止人口流动,稳定社会秩序;办理蒙古族牧民的婚姻;荒欠年份进行社会救济;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等。旗作为蒙古族地区的军事组织,主要任务是察阅兵丁和巡阅边防。

  清政府在蒙古族居住地区推行盟旗制度,目的是要加强对蒙古族各部的统治,但是在客观上,有利于蒙古族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对于抵御外来入侵势力,也有着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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