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原文介绍(2)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原文介绍
第十六款 日本商船进中国通商各口,听其雇觅引水之人,完清应纳税项之后,亦听雇觅引水之人,带领出口。
第十七款 日本商船遇有损坏或别项事故致逼觅避难之处,不论中国何处,准其驶进附近各口暂泊,毋庸纳船钞。其船因修理起卸货物,报归海关委员查察,则毋庸纳税。凡日本船在中国沿海地方碰坏搁浅,中国官员须立即设法救护搭客及船上一切人等,并照料船货,所救之人当加意看待,并随时察看情形,有须设法护送者,即妥送领事馆查收。如中国商船遇有损坏或别项事故逼入日本附近海口暂避,日本官员亦照以上所载,一律办理。
第十八款 中国通商各口官员,凡有严防偷漏之法,任凭相度机宜,设法办理。
第十九款 日本船只被中国强盗、海贼抢劫者,中国官员即应设法将匪徒拿办追赃。
第二十款 日本在中国之人民及其所有财产物件,当归日本派官吏管辖。凡日本人控告日本人或被别国人控告,均归日本妥派官吏讯断,与中国官员无涉。
第二十一款 凡中国官员或人民控告在中国之日本臣民负欠钱债等项,或争在中国财产物件等事,归日本官员讯断。凡在中国日本官员或人民控告中国臣民负欠钱债等项,或争中国人之财产物件等事,归中国官员讯断。
第二十二款 凡日本臣民被控在中国犯法,归日本官员审理,如果审出真罪,依照日本法律惩办。中国臣民被日本人在中国控告犯法,归中国官员审理,如果审出真罪,依照中国法律惩办。
第二十三款 中国人有欠日本人债务不偿或诡诈逃避者,中国官务须严拿追缴。日本人有欠中国人债务不偿或诡诈逃避者,日本官亦应一体办理。
第二十四款 日本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潜往中国内地或潜匿中国臣民房屋或船上,一经日本领事照请,即将该犯交出。中国人在中国犯罪或逃亡负债者,潜匿在中国之日本居民所住房屋或中国水面日本船上,一经中国官照请,日本官即将该犯交出。
第二十五款 按照中国与日本国现行各约章,日本国家及臣民应得优例、豁除利益,今特申明,存之勿失。又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已经或将来如有给予别国国家或臣民优例、豁除利益,日本国家及臣民亦一律享受。
第二十六款 此次所定税则及此约内关涉通商各条款,日后如有一国再欲重修,由换约之日起,以十年为限,期满后须于六个月之内知明,酌量更改。若两国彼此均未声明更改,则条款税则仍照前办理,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后均照此限此式办理。
第二十七款 今两国欲照此次所立条约遵行,须商定通商章程条规,惟于未定以前,应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章程条规与此约所订不相违背者,两国一律遵办。
第二十八款 本条约缮写汉文、日本文、英文,署名为定。惟防以后有所辩论,两国全权大臣订明,如将来汉文、日本文有参差不符,均以英文为准。
第二十九款 本条约两国大皇帝批准后,在北京迅速互换,其互换日期,由本日署名起,至迟不逾三个月。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各国事务大臣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荫桓
大日本国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
张大臣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照得现订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日本臣民应得优待利益,均经详载。惟中国商民如何办法,屡经商论,贵大臣以按照欧洲条约并无华民在外国一 律优待之条,本大臣举奥国条约相证,贵大臣以奥国路远,华民足迹不到,故奥国肯注于约。惟本大臣重核马关条约有此次商约以欧洲各国条约为本之语,美国本有一律优待之约,贵大臣谓美非欧洲,似也,然则奥斯马加非欧洲帝国乎?贵大臣若按照马关条约办理,以欧洲各国约章为本,则奥国之约不能抹煞不算。贵大臣屡言贵国家无不优待华人,但不必分注约内。贵大臣言必有信,本大臣深加敬佩。现约款大致已具,惟中国商民、商船往来贵国者,贵国究何以处之?尚祈贵大臣查照历次会议问答,迅赐见覆,为荷。须至照会
者。
右照会
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日本公使复张大臣照会
为照覆事: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接准照称:“现在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大致已具,惟中国商民商船往来者,贵国究何以处之”等因前来。案查屡次会议问答,贵大臣屡以优待华人一节为言,而本爵大臣不肯分注约内者,我国近与欧、美各国更改条约,数年之内,应开通国,俾各该国人往来居住,从事生业。此次中、日约内若将优待华人一节,一经分注,届时不可不照会欧、美各国人应得优例,一律照理。顾观贵国未开通国,日本臣民除在通商口岸居住从事生业外,其往来内地者,亦为条约所限制,不甚自便。彼此所享,大形轻重。且贵国曩与别国订立通商条约,虽有华民应得按照相待最优之国一律相待之条,后因于该国内之利益有所妨碍,或与该国内或该国内一处地方之平安有所妨碍,该国经立限制之条,贵大臣当能记忆也。若夫奥国,华人稀到,所有条约未可比照而论。以上情节,本爵大臣屡与贵大臣会议,业已面告一切矣。至其将贵国商民、商船应如何办理之处,苟非于国内之利益、平安有所妨碍,我政府务期公允,以照睦谊,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各国事务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张大臣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案查马关约第八款内开:“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各款,听允日本军队暂时占守山东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条约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军队。”等语,两国自应依照办理。今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业经如期交清,通商行船条约已经本大臣与贵大臣逐款议定,于六月十一日署名盖印,订期至迟不逾三个月在北京互换。一俟此次通商行船条约互换后,中国政府自可与日本政府妥商剩款及息如何交收,以便撤回驻威海军队。此按照马关条约办理,应即备文照会贵大臣查照,并祈见覆,是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日本公使复张大臣照会
为照覆事: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接准照称:“此次通商行船条约互换后,中国自可与日本政府妥商剩款及息如何交收,以便撤回驻威海军队。”等因前来。案查此层其应如何办理之处,马关条约载有明文,除遵照外,本爵大臣似无庸赞一辞。须至照覆者。
右照会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各国事务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日本公使致张大臣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经署名盖印之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第九款内开:“凡各货物日本臣民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者,又日本臣民由中国运出口,或由中国运往日本者,均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各税则及税则章程办理。”等语。所有日本?,应按照美国?税则,一律办理,特此声明,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 各国事务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
明治二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张大臣复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覆事:顷接来文内开:“本日经署名盖印之通商行船条约第九款内开:‘凡各货物,日本臣民运进中国或由日本运进中国者,又日本臣民由中国运出口或由中国运往日本者,均照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各税则及税则章程办理。’等语。所有日本?应按照美国?税则,一律办理,特此声明。”等语。披阅之余,本大臣并无异 议,特此备文声明可也。须至照覆者。
右照会
大日本国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注
本条约及来往照会均见《光绪条约》,卷43,页7-22;条约英、日文本见《日支条约》,页36―59。
本条约于一八九六年十月二十日在北京交换批准。